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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速逆行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时间:2021-10-19  作者:  新闻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6月,杨某某驾驶黑色大众途观车(车牌号:京N**)从北京市家中出发上G7高速前往银川市,次日下午,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榆林段,并逆向行驶,警方在匝道设卡拦截时,杨某某开车冲撞警车后在高速路上逃窜,警方多次示警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无果,杨某某在多次逆行逃跑过程中撞毁多辆警车,最终在与社会车辆相撞导致其车辆无法驾驶,警方将其制服。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意识朦胧状态,其行为的动机具有病理性,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杨某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日前,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机关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该案正在审查中。

检察官普法

一、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我们国家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划分,规定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认定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首先,必须是采用暴力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带来了较大的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对公民人身安全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公民财产的侵犯不属于强制医疗的范围。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只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包括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环节,应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对行为人进行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综合主治医生的意见、病情状况、单位,家属是否具备看护条件、看护能力等方面出发。

三、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分为两种:一是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决定启动。

1. 检察机关的启动方式。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2. 法院的启动方式。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救济

1.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2.解除制度。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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