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的一位妈妈在抖音上传了一段视障儿子学走盲道的视频,“惹哭”了无数网友,小朋友顺着盲道蹒跚的走着,时不时停下来摸摸砖块的形状,看到他稚嫩的小手在盲道上摸来摸去,心里真的酸酸的,可是小朋友还没走几步,就被一辆停在盲道上的红色机动车挡住了,站在汽车旁无所适从,不知该往哪里走……
对于盲人或者是视力障碍的人来说,生活真的很艰难。走在路上,可以说每一步都暗藏危机,必须要十分小心谨慎,而盲道作为一种无障碍设施,是盲人出行的“导向标”,是保障他们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更是他们接触社会的最直接的途径,如果盲道被占用,将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旗残联,联系政协委员,及时获取相关线索,第一时间对树林召镇主要街道盲道情况开展调查摸排。经调查发现,镇区主要街道均设置了盲道,但部分路段仍然存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地摊经营者随意占用盲道、停车位规划紧贴盲道、盲道铺设不连续、破损、市政基础设施如垃圾桶、变电箱、路灯等规划在盲道内的情形,给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损害了视觉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公益诉讼来帮“盲”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对盲道被占用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并纳入到日常管理当中,形成长效机制。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持续关注辖区内的盲道规划、建设和养护问题,深入开展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工作,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呼吁:
盲人所面对的无助可能每天都在发生,除了行政主管部门,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做盲道的“守卫者”,上天已经对他们“蒙上眼”,我们就不要再让他们“行路难”了。希望大家可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占用、损坏盲道行为,同时更多的了解盲道的相关知识,积极提供线索,关心爱护残障人士,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残障人士出行安全的良好氛围。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