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酒驾肇事后,找其朋友王某某商量顶包,最终败露。王某某与苏某某分别以包庇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鄂尔多斯市达旗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7日23时30分,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聚兴保温防水门市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驶入道路东侧隔离绿化带内,造成所驾车及绿化带内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掩盖醉酒驾车的苏某某,向交警做假证明说自己为肇事的蒙A**号车驾驶员。
苏某某肇事后心存侥幸心理,让其朋友王某某顶包,警察过来询问时王某某欣然同意,后被民警查获,对二人分别进行酒精测试,苏某某的酒精浓度为263.62 mg/100ml,而王某某的酒精浓度为0mg/100ml。民警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及询问王某某的案发经过,发现存在很大疑问,民警对王某某做了细致工作后,王某某坦白,称其开始有犹豫,但是在苏某某的要求下动了“恻隐之心”答应顶包。
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犯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苏某某酒后驾车仍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构成包庇罪,对王某某判处管制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这样的忙不能帮,不仅没有帮到苏某某,反而害了自己,现在路面上都是高清探头,喝酒不开车,开车必被抓已成为常态,真正的朋友帮忙应当是及时劝告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喝酒莫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