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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联手”财务总监骗贷近亿元
时间:2017-11-28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隐瞒公司负债经营事实 

  伪造银行印章实施诈骗 

  洪某是广东省人,2012年到原遵义县(现播州区)开办了一个包装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债务较多,洪某遂与仁怀市一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对方向洪某的企业派驻财务经理王某担任财务总监。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洪某、王某等人预谋后,以购买设备、原材料等为借口,采取重复抵押、隐瞒抵押真相的手段,并伪造银行和国家机关印章、银行公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等方式,诈骗多家银行贷款,总金额9900万元。

  警方查明,在此期间,嫌疑人先后向浦发银行贷款1200万元、红花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200万元、贵州银行贷款3500万元、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万元。

  嫌疑人在诈骗到贷款后,并未用于生产活动,而是将资金用于非法运作。截至案发时,大部分资金不知所踪,共造成贵州银行遵义中南支行、红花岗农村信用社上海路分社、遵义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67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4名银行人员收取“好处费” 

  涉嫌违法放贷被刑拘 

  据了解,经专业机构审计,洪某工厂资产价值约2000多万元。此外,公司银行账户上没有现金存款。贷款额度远超抵押标的物价值,申请贷款材料还是虚假文件,洪某等人又是如何通过银行审核的呢?

  警方相关人士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嫌疑人“好处费”后,对本应亲自现场核查、把关的环节,直接交给嫌疑人自行办理,致使假材料通过审核。

  警方通报说,洪某、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10月26日,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对该两人执行逮捕;另有3家银行的4名工作人员,也因涉嫌违法放贷,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仍在深挖中。

 

  【警方提示】 

  骗贷情节严重或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我国,对贷款诈骗行为予以特别的犯罪化的探讨,是置于经济犯罪这一大的语境下开始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尤其是现代金融体制的形成,所要求的规范建立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失范现象,贷款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事例。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一的社会信用机制。(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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