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发布
拿了工伤补偿,莫忘侵权赔偿
时间:2017-04-11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情:2008年底,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某要求损害赔偿,后者则认为王先生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于是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

  说法: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