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6年11月25日上午,申某像往常一样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某工地上班,他平时在工地主要负责施工工地的修建。当天他在拆架子的过程中为了图搬运方便,直接将搭架子用的混凝土从四楼扔到一楼,在此过程中,当申某抱着60公斤左右的混凝土往下丢时,突然看到熊某从一楼冒了出来,于是大声呼叫熊某,熊某已经来不及躲避,被申某丢下的混凝土砸中头部,熊某因抢救无效当场身亡。当天申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11月26日,该工程项目部与熊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亲属805000元,同年11月28日,申某取得熊某亲属的谅解,请求不再追究申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毕节法院认为,申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施工安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申某为图施工搬运方便,施工过程中直接将混凝土从4楼丢下1楼,致使熊某死亡,其行为已够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申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坦白,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遂一审判处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吴万相 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