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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须知
时间:2014-09-03  作者:鄂尔多斯市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供稿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时,应具有执业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律师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阅卷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 阅卷人在阅卷过程中应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三、 阅卷人阅卷必须本人进行,不得委托其他未受委托的人代为阅卷。

  四、 实行电子阅卷方式的,由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供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和电脑。

  五、 阅卷人在阅卷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卷宗的安全和完整,请勿在卷宗材料上书写、做记号、涂改等,请勿拆散卷宗,夹带卷宗材料。

  六、  在阅卷过程中如有疑问咨询或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接待人员,或提交书面意见,由工作人员处理。

  七、  阅卷只能在阅卷室进行。阅卷过程中要自觉爱护阅卷室内的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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