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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4-09-03  作者:鄂尔多斯市检察院 公诉处供稿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证人享有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诉法》第61条)

  2.充分陈述权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第50条)

  3.核对笔录的权利(《刑诉法》第120条、第124条)

  4.证件知悉权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诉法》第122条)

  5.侵犯控告权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二、证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60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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