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庆节、中秋节“两节”将至,为进一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 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营造文明节俭、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规范全体检察人员的行为,现作如下提醒:
01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变相的“礼尚往来”背后隐藏着“人情腐败”,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被“腐蚀”的警觉,严禁收送礼品礼金、名贵特产、月饼券、蟹券等消费卡券,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网购邮寄等方式“隔空”收送节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2严禁公款吃喝与违规宴请
用公款支付亲朋好友聚餐费用或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是绝对的“禁区”,严禁使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更不能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隐蔽场所违规吃喝。对于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坚决拒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严禁公车私用及违规使用公车
公车姓“公”不姓“私”,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及违反公车封存停驶规定。公车姓“公”不姓“私”,要坚决摒弃贪小便宜、存侥幸心理,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4严禁公款旅游及接受旅游安排
假期出去走走看看可以,但坚决不能违规。严禁违规参与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5严禁酒驾醉驾及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个人和家庭安全,还将面临纪律和法律的严惩。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将人生的方向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严禁组织和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6严禁大操大办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但要明界限、守底线,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表达对亲人的感情,应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不可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节假日期间是“四风”问题的高发期,也是对我们廉洁自律的重大考验,以上提醒旨在倡导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希望全体检察人员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确保度过一个廉洁、文明、祥和的节日。
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市检察院机关纪委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