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办理完成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在救助申请人收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给我们打来电话表达自己由衷的感谢时,或者通过微信发来一句谢谢的时候,总习惯回一句“绵薄之力,希望能够帮你们渡过难关”。与此同时,脑海里又总是会不自觉地回想起那一件件令人揪心的案件……
他们有的人已到古稀之年却因为刑事案件,要承受子女被害,“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楚;
有的人还是天真烂漫的孩子,却因为案件原因导致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害,从此失去了父母的关爱与呵护;
有的人因为案件原因造成身体或者心理残疾,有些需要数年才能康复,而有些人可能终身都要进行治疗……
2018年,鄂尔多斯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按照高检院《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一是严格依法受理。两级检察院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案件,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审查,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努力把人民群众诉求解决在基层;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办理。两级院严格按照高检院、自治区院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合理救助。
三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根据所办案件和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条件和程序等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
四是对四类人员开展重点救助。为了有效对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开展好救助工作,两级院主动开展案件摸排工作,积极拓宽案件来源,主动出击,一方面不断加强与公诉、民行等内设部门联系,另一方面积极与民政、社保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变被动为主动,多渠道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确保最有需求的对象得到救助。
2018年以来,鄂尔多斯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1件,发放救助金81.5万元,救助人数达43人。
救助案例
1、白某某司法救助案
2018 年4月20日,家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电工白某某在工作结束回家途中,在小区楼下与人聊天的过程中,被从十楼失手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经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后又先后转院至包头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包头市中心医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需要器官切开辅助呼吸和鼻孔插管进食。因无力承担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已出院回家。三家医院医药费及专业陪护费等费用达18万余元,且未获得被告人的民事赔偿。
2018 年5月4日,达旗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告知被害人白某某的近亲属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达旗检察院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并到白某某所在居委会及家中、医院实地调查了解,认为白某某的情形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救助情形,最终决定给予白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
2、钟某某司法救助案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时,经审查发现被害人钟某某被袁某某打成重伤,现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系务工人员,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能力给予民事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也系务工人员,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医药费。东胜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袁某某系四川省南充市人,离婚后自己一人生活,经济来源靠打工挣取。被害人钟某某系四川省三台县人,2006年在新疆打工时与李某某相识,并以夫妻(未领结婚证)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生下一男孩。钟某某离开四川老家二十多年,与家人很少来往。钟某某被打伤后,李某某通知过其家人,但钟某某的家人称无力照顾。李某某称自己既要打工又要照顾孩子,无力承担钟某某的医药费。现钟某某的医药费已经花费二十万余元,全部由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垫付。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某的情形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救助情形,最终决定给予钟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