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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时间:2017-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内设22个职能机构。共有检察人员133人(编制数151人),其中占政法专项编制121人(编制数135人),占事业编制12人(编制数16人);硕士研究生26人,本科100人,专科及以下7人;30岁及以下37人,31岁至4546人,45岁以上50人。现有处级以上干部31人,科级干部66人。全市现有检察人员587(编制数637),其中占政法专项编制502人(编制数546人),占事业编制85人(编制数91人);妇女246人,少数民族149人,中共党员389人;共有检察官331人,司法警察38人,硕士研究生60人,本科440人,专科及以下87人;30岁及以下155人,31岁至45222人,45岁以上210人。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自治区院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第二部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3221.88万元,年终决算数5953.99万元,增加2732.11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3221.88万元,年终决算数5113.61万元,增加1891.73万元。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测算预算,2016年较2015年无论是案件难度还是数量都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6,407.02万元,支出总计6,407.02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27.63万元,增长5.4%;支出增加327.63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一是案件难度增加;二是案件成本增加,部分地区差旅费较2015年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5,953.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939.93万元,占99.8%;其他收入14.06万元,占0.2%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5,113.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42.16万元,占59.5%;项目支出2,071.45万元,占40.5%。(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392.96万元,支出总计6,392.9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13.57万元,增长5.2%;支出增加313.57万元,增长5.2%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113.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42.16万元,占59.5%;项目支出2,071.45万元,占40.5%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042.1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579.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237.83万元,主要原因是:全市范围内人员大调资。公用经费462.7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费,较上年减少-125.55万元,主要原因是:解释日常办公开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倡导大家循环利用办公用品。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79万元,支出决算为223.47万元,完成预算的282.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01.14万元,完成预算的352.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33万元,完成预算的101.5%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购买一辆囚车,24.1万元,追加预算24.1万元。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23.4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1.14万元,占90%;公务接待费支出22.33万元,占10%。具体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1.14万元。其中:较上年减少-262.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7月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公车改革,我单位积极响应公车改革政策,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按时完成公车改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1.14万元,用于用于各部门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车均运维费6.7万元,较上年减少-56.96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数量减少,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0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22.33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22.33万元,接待274批次,共接待1,269人次。主要用于一是兄弟院业务交流接待;二是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接待;三是地方协作单位工作交流接待。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2.8万元,比2015年减少-125.54万元,降低-21.3%。主要原因是:一是积极倡导节约能源办公,鼓励干警循环利用办公用品;二是采购并推广使用先进的办案办公系统,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减少)-15,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将车辆划分更为细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5年减少-9,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上缴部分车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紧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保障民生,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认真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市检察院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司法办案、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工作信息智慧服务和精细化运行,努力打造智慧检察院。电子数据云平台、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涉案财物跟踪追溯管理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检察网站蒙文专栏、远程视频接访、科技强检等信息化应用工作,走在了全国、全区检察机关前列。在全区检察机关信息技能练兵比武活动中,我市11个业务条线13个项目获奖,带动和促进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的提升。我市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等领导的充分肯定。杭锦旗检察院针对基层案多人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难题,探索出了抓精细化管理、强本固基的有益做法和经验,被地方党委推广并入选“全市十大法治事件”,获得全区检察机关创新创优项目“二等奖”。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婷    联系电话:0477-852404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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