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工作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2-29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十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1026日在鄂尔多斯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世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情况,请审议。

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自治区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下,全面履行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着力服务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审查起诉案件,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为平安鄂尔多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83319397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373517352人,不起诉1305

    (一)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一是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财产犯罪、涉黄赌毒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以来,依法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0261261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16492568人;起诉涉爆涉枪、涉黄涉赌及网络犯罪9401840人。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严从快批捕、起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依法办理了1998年李海成入室杀害东胜区一中老师等3人案、伊旗“8·03”持枪抢劫金店案、杭锦旗女记者红某被家暴致死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是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确保依法准确指控犯罪。市检察院在办理韩立军、张杰等26人以解冻民族资产为名实施的跨省区特大诈骗案时,在3名主犯零口供的情况下,及时批准逮捕,依法有力指控犯罪,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3名主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其余罪犯分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有力打击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市检察机关把扫黑除恶作为最大政治任务来抓,在实现精准打击、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出重拳。一是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凑数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院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25190人,起诉涉黑恶案件24322,法院均已判决二是实行涉黑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检察院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予以严格指导把关依法指导基层院办理了孙老虎等23人涉黑案王禹等11人涉黑案刘正军、陈华杰等28人涉恶势力集团案等一批有影响案件。由达旗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米俊江、米俊海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抗诉案获成功改判,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正义市检察院从严从快审查起诉了乌拉特前旗原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贾净博涉嫌贪污、受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9·17专案)目前,该案一审判决,贾净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它成员分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有期徒刑。三是高度重视打伞破网在依法办案中发现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81条,“保护伞”线索94条,及时进行自查或向有关机关移送,实现线索清仓。四是扎实落实“打财断血”。注重深挖涉案违法经济源头和利益链,跟进监督生效判决财产刑执行情况,发出检察建议91份,跟进追缴违法所得,从根本铲除黑恶违法犯罪滋生土壤。

    (三)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17年以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691447人,提起公诉5891096人。其中,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474852人。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高达31亿余元、涉及全国各地众多企业的张玉苏、徐爱武等25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注重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制定出台了《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减少因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如,准旗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销售食盐案依法审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影响企业经营的问题该案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四)切实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2017年以来,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94354人,决定逮捕81人,起诉268人,不起诉6人、未审结26人。依法办理了自治区院交办的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杨静波受贿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董秉惠受贿案、通辽市政协主席高忱受贿案等一批在全区有影响的案件。其中,杨静波受贿案被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监察委评为优秀案例。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探索完善检监衔接工作机制,会商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实施细则(试行)》,细化和规范了提前介入、案件受理、强制措施转换、退回补充调查、线索通报移送等工作流程,实现监察委员会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无缝对接。同时,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权,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虐待被监管人等案46

二、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一)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助力规范侦查行为。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变更强制措施、遗漏犯罪等侦查行为的监督。2017年以来,追诉漏罪漏犯884人,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41件次。二是通过不定期召开公检联席会议、通报移送案件质量等方式,及时沟通解决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召开公检联席会议360余次,向公安机关函发案件质量通报4份,督促公安机关不断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质量。三是深入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联合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机关20162018年办理的四类案件1009件进行评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监督撤案9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4件次,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

    (二)加强审判活动监督,确保裁判公平公正。一是以实行抗诉案件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模式强化审判监督。市院加强抗诉前的审查把关,两级院共同研究抗点,梳理抗诉理由,有针对性补强证据,确保抗诉案件质量。2017年以来,共提出抗诉案件82件,法院决定改判或发回重审3562人。二是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2017年以来,累计对1328人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抗诉。三是严格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工作机制。2017年以来,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121次,列席审委会次数、讨论案件数及法院采纳意见数均居全区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三、深化公诉市域治理职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一)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一是为金融安全护航。立足于地区实际,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017年以来,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382人。认真落实最高检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发的三号检察建议,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有针对性地检察建议。依法办理了季铭铭、孙占新等人骗取银行11亿元承兑汇票的特大票据诈骗案。二是为脱贫攻坚助力。依法严厉打击涉农涉牧犯罪,依法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草牧场等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犯罪880人。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家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21.9万元,紧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农民工起诉27件,起诉恶意欠薪犯罪29人,让老百姓感到实实在在的司法温暖。三是为美丽鄂尔多斯添彩。制定《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若干措施》,着力用检察蓝守护鄂尔多斯绿。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诉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043人。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准确把握社会治理新的阶段性特征,力求在公诉环节深入解决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不起诉,对当事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的公诉案件,准确把握诉与不诉的界限、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最大程度消除社会对立、修复社会关系。2017年以来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不起诉402人。二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严格执行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制度。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和带案下访工作制度,检察长接访987件次,带案下访402件次,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下。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最大限度公开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化解。杭锦旗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7年的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2017年以来,共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0307人。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做出不捕不诉处理92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4个,建立观护帮教基地11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全市检察机关97名院领导、员额检察官受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讲授法治课180场次。加强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制发检察建议9件,进一步织密关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市检察院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四、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规范检察权运行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是制定落实司法责任制12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二是出台《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推动司法绩效考核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三是积极发挥“关键少数”表率作用,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实现直接办案实质化、常态化。四是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在对员额检察官充分放权的同时,压实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公开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五是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公诉案件庭审,倒逼规范司法行为。2017年以来,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61件、程序性信息22965件,公开法律文书12883 

(二)积极推进捕诉一体改革。注重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引导侦查工作连贯起来,在逮捕环节强化补充侦查说理和侦检沟通,详细说明取证目的、侦查方向,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效的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质效。今年以来,全市刑事案件一次退补率、二次退补率分别同比下降了10.36.4个百分点;捕后不起诉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同比下降33.3%40%;刑事-件比”1.33,同比下降0.29个百分点,低于全区平均

(三)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全市检察机关切实肩负起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正运行该项制度全面实施以来,两级院认真办理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坚持依法“可用尽用”,适用率达80%以上,位居全区前列。这项制度的充分适用,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出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独特优势。

五、做“三个强化”,努力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审查意识,切实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实功,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一)强化办案程序。一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从源头上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2017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43145人。二是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前主导、把关、过滤作用,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严格依法追诉。2017年以来,共作出存疑、法定不起诉903三是强化出庭工作,提升当庭讯问询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能力,不断提升出庭公诉水平。积极落实重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推动庭审实质化。

(二)强化对下指导。一是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机制。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重大案件,市院实行挂牌督办机制,全程介入指导和跟踪监督。二是实行抗诉案件市院把关制度。基层院对拟抗诉案件提前向市院汇报,市院严格把关,对于符合抗诉的案件积极协调法院依法支持抗诉。三是实时指导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市院将所有涉黑恶案件进行台账式、全流程监控,由员额检察官包案,逐案给予基层院业务指导。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和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市院对基层院办理的重大有影响案件、上级院交办案件、可能判决无罪等案件进行有力指导,提升办案质效

(三)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建立常态化案件评查机制,适时开展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促进案件质量提升2017年以来,两级院组织开展了各类评查活动98次。同时,建立案件质量分析通报、业务核心数据会商制度定期对案件质量、业务核心数据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检察业务工作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六、加强公诉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一)强化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全面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养,不断增“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强化能力素质建设。注重提升干部能力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一支能力过硬的公诉队伍。2017年以来,组织开展、参与各级各类培训、岗位练兵30余次,两级院公诉部门有15人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办案能手、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9个集体荣获市级以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全市公诉工作业绩连续三年位居全区前列。

(三)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巡视巡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定期对本条线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进行通报,以零容忍态度严格执纪,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监督理念、监督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重指控犯罪轻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部分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监督纠正违法能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能力亟待提高。二是公诉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员额检察官人数少,骨干缺乏,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2017年以来,全市员额检察官年均办案296件,办案压力大。三是案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办案周期长、退查率高等问题。个别案件中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办案中不能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努力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持之以恒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步。一是坚持以法律监督为主线,把诉讼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制约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难题。三是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不断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实训演练等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能,不断提高公诉工作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报告中相关用语注解

 

1.捕诉一体: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更好适应检察权结构调整,强化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建设,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具体要求是,坚持一类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按照类型重建专业化的刑事办案机构,统一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在内设机构改革进程中,为明确把原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的批捕权和原公诉部门行使的起诉权等统一到一个部门行使,更形象地称呼为捕诉合一

2.-件比:-件比系最高检考核案件质量的评价指标数据之一。“案-件比”,简单说就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因素“案-件比”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每一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重要指标,对于防止产生不必要产生的办案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3.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的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故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主要是8项制度,分别为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心理疏导/测评、亲职教育、社会帮教、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5.三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监管提出针对性建议,建议称为三号检察建议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创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7.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统称为“三个规定”。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