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3号
被告人王占彪,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3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砖瓦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彪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月19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王占彪雇佣王某某为保姆,王某某负责照顾被告人王占彪,并与被告人王占彪共同居住。2017年11月16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某不愿继续给被告人王占彪当保姆,并离开被告人王占彪家,但被告人王占彪不愿终止雇佣关系,并提出给王某某涨工资,要求王某某继续给其当保姆,后王某某答应,但提出只负责白天照顾被告人王占彪,不同意继续和被告人王占彪共同居住。2017年11月23日14时许,王某某给被告人王占彪做完饭后,被告人王占彪因王某某不同意与其共同居住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占彪从卫生间拿出一个铁板在王某某头部、身体乱打,王某某为躲避被告人王占彪的殴打跑出屋外,王占彪紧追其后,后二人又返回王占彪家中,被告人王占彪继续殴打王某某,致其跌倒在地,被告人王占彪从厨房抽屉内拿出一把单刃刀,在王某某前胸部、背部各捅刺一刀,致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面部及锐器作用于胸背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当日,被告人王占彪在**小区**区附近景观河小桥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燕
助理检察员:任 利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占彪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