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3号
被告人周树,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9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树与被害人高某某均是准格尔旗大路镇**村**社村民,自2015年开始二人便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2016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周树因被害人高某某辱骂并将两捅水倒在其家门口而耿耿于怀,遂持刀等候高某某伺机报复,被告人周树的妻子邬某某发现后,与邻居乔某甲一同将周树劝回家中。乔某甲离开后,被告人周树再次听到高某某骂人,便持刀到高某某家附近等候,待被害人高某某出现,被告人周树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被告人周树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多次在高某某身上捅刺,致高某某死亡。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高某某的死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胸、腹部致肺部、肝脏、胸主动脉破裂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树被儿子周某某带至同村董某某、乔某乙夫妇经营的饭店,被告人周树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行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飞
代理检察员:张锁
2017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树被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