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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17-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栋,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杭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现住杭锦旗**镇**路,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对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17日),于2016年12月26日将此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10日,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购进大量淫秽影碟及盗版影碟对外销售获利。2016年6月10日、6月20日民警从杨某某租用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学东至西7号底商当场查扣疑似淫秽影碟1179张,经杭锦旗公安局鉴定,801张影碟为淫秽光盘;查扣疑似盗版光盘16939张,经内蒙古国家蒙古文出版管理中心鉴定,16839张影碟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进盗版影碟1300余张,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杭锦旗**镇**市场后院4号底商“锡尼宝贝精品屋”出售获利。2016年6月7日13时许,杭锦旗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锡尼宝贝精品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疑似盗版影碟995张,经内蒙古国家蒙古文出版管理中心鉴定,987张影碟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某对出售盗版影碟获利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按照民警的安排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购货款交给班车司机带回。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从班车司机处取货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及清单;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批发或零售非法出版物一万张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批发或零售非法出版物一千余张,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淫秽影碟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发微信的方式协助抓捕其上线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杰   

助理检察员:高俊梅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锦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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