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
时间:2017-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17〕1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向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9月15日至10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0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在侦办的东胜区居民张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件中,通过线索发现乌审旗居民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三人持有的枪支是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的谢某乙购买。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从2000年至今,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岔河则乡灯炉滩村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数支,并将制造的枪支卖给周围的村民,从中获利。现公安机关查明的有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25名犯罪嫌疑人向谢某乙购买枪支。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后将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2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将犯罪嫌疑人谢某乙非法持有的枪支、子弹依法扣押。经查证,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为1支,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为1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171122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