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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二宽、杜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17-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6〕5号      

 

被告人赵二宽,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捕前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家园**楼**单元**楼**户。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强,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捕前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苑A**区**楼**单元**楼**户。2012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发回重审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报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即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人赵二宽、杜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贩煤、投资公司等为由,并以2.5%至3.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7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64 658 925元,并将所融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购车、购房等。案发前,被告人赵二宽、杜强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共计222 443 848元,退还本金共计91 122 941.28元。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二宽、杜强名下的资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已做鉴定的资产价值共计65 235 690元(部分资产有银行抵押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价格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二宽、杜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高达364 658 9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鸿格力卓拉

                         2016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二宽、杜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卷宗叁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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