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起诉书(林建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7-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林建成,绰号“建伢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捕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单元**号,无业。2008年8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建成与邹涛商议,以每克40 元的价格向邹涛(另案处理)贩卖800 克毒品冰毒。2016年3月4日12时许,在湖南省邵阳市“**山庄”后门附近邹涛驾驶的车内,被告人林建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邹涛,邹涛和刘文静(二人均另案处理)将32000元交给林建成。邹涛和刘文静二人携带向被告人林建成购买的毒品驾车从湖南省邵阳市出发前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在2016年3月6日13时许,邹涛、刘文静驾车途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抓获,并在二人驾驶的车方向盘下方查获毒品疑似物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邹涛和刘文静驾驶的车辆方向盘下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为797.9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

2.2016 年12月7日下午16 时许,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社区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林建成将15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600 元的价格准备贩卖给其同学朱某某时,被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和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林建成上衣左边口袋内搜缴出一小包共15粒麻古疑似物和一小包冰毒疑似物。随后,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和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对林建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4袋,电子秤一台。办案民警对搜缴出的海洛因疑似物等涉案物品当场进行扣押并称重。经鉴定,从林建成上衣左边口袋内搜缴出的15粒麻古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39克,搜缴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3克;在林建成住宅内当场扣押的3袋海洛因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其中两袋海洛因含量为68%,净重202.04克,一袋海洛因含量为64%,净重为10.17克,被告人林建成供述从其家里查获的毒品是其向曾某某购买,准备用于贩卖。

综上,被告人林建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98.828克,贩卖毒品海洛因212.21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成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荣   

助理检察员:张艳   

2017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建成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拾贰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壹部)。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