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起诉书(高某某、杨某某等贪污案)
时间:2018-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化名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陕西省定边县**小学附近,系**公司**运输分公司司机。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9月23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道**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高层**号楼**单元**室,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集气站**。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10月21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路**区**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集气站**。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10月28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大街**号**单元**室,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集气站**。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10月28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室,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集气站**。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10月21日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鄂托克旗前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9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据管辖规定,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6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将二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2017年2月17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1月7日至1月21日,2017年3月22日至4月5日,2017年6月6日至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7年1月21日至2月21日,2017年4月5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公司,其分公司**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分公司)是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被告人高某某分别于2011年5月16日、2014年3月7日与**运输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污水车司机。河北华油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其全资设立了任丘市**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分别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员工。**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分公司**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公司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下设**项目部。**劳务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项目部的采气工岗位承包,后**劳务公司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劳务派遣至**项目部,在**项目部**集气站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刘某乙任该集气站**,被告人张某某任该集气站**。

天然气在开采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和烃类污油(俗称“凝析油”,以下按俗称表述),污水和凝析油集中存放在集气站中的存储罐内。按照**分公司的规定,污水和凝析油应当分别由污水车和油车拉运,不允许车辆混拉。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在**集气站工作期间负责管理存储罐的阀门,要确保污水和凝析油由规定的车辆拉运。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污水车负责在该集气站拉运污水,被告人高某某私下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商量在拉运污水过程中一起合作偷凝析油,利用二人负责开关阀门的便利条件,迟关一会阀门使凝析油流入自己的污水车,偷到的凝析油由高某某的污水车带出集气站并销售,所得利益双方平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又找到另一**被告人孙某某,商量与其一起参与偷凝析油获利,被告人孙某某也表示同意。于是,在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当班期间,如有机会则与被告人高某某按上述方法合作窃取集气站内的凝析油,被告人高某某将凝析油销售后,待下次拉运污水时将一半的赃款交由三人中的一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再将赃款平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某从**运输分公司辞职;2013年年底,白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集气站拉运污水;到2014年年初,被告人高某某又进入**运输分公司担任污水车司机,也负责在**集气站拉运污水。被告人高某某与白某某为了避免争抢去集气站偷凝析油,商定无论谁从集气站偷出了凝析油,所得利益都要给对方一半。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继续按照上述方式窃取集气站内的凝析油,双方一直合作至2014年年中。2014年8月,白某某又单独联系了集气站另一**被告人刘某乙,开始从被告人刘某乙当班期间窃取凝析油,双方一直合作至2015年8月。

具体犯罪数额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共获得赃款190000元,其中未与白某某合作前获得赃款70000元,与白某某合作后获得赃款120000元。按照分赃标准计算,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凝析油的价值是6200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共获得赃款4465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给其分得2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给其分得27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给其转账299500元、现金100000元。按照分赃标准计算,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凝析油的价值是9870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共获得赃款85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给其分得25000元,白某某给其分得60000元。按照分赃标准计算,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凝析油的价值是220000元;

4.被告人孙某某共获得赃款80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给其分得2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给其分得60000元。按照分赃标准计算,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凝析油的价值是200000元;

5.被告人刘某乙共获得赃款80000元,全部由白某某给其分得。按照分赃标准计算,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贪污凝析油的价值是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何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对“刘某甲”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有控股公司中负责管理公共财物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利用各自装运、管理国家凝析油的职务便利,窃取凝析油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属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乙属贪污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刘某乙与白某某(另案处理)构成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培瑞   

代理检察员:杜  亨   

2017 年 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鄂托克前旗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