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5〕47号
被告人杨桂苹,别名杨慧,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捕前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28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桂苹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5月2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桂苹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袁某,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因为感情问题多次产生矛盾,杨桂苹便心生嫉恨,产生了杀死袁某的念头。2014年秋天,杨桂苹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将“百草枯”液体注入红酒中给袁某饮用,导致袁某拉肚子。之后,杨桂苹又将“百草枯”混入冰淇淋中给袁某食用,因袁某食用少量,未出现明显中毒反应。
2015年1月1日、1月14日被告人杨桂苹两次从淘宝网上购买了灭鼠药,2015年1月22日杨桂苹在准格尔旗**镇**家属楼自己租房处将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灭鼠药拌入巧克力中,准备给被害人袁某食用。2015年1月23日16时40分许,袁某驾驶自己的奥迪A8轿车(车牌号为:******)与杨桂苹从沙圪堵镇杨桂苹的租房处出发,准备去往东胜。出发时杨桂苹将拌有灭鼠药的巧克力重新装入了巧克力的包装袋内,放入自己携带的包中。二人驾车在荣乌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杨桂苹将事先准备好的拌有灭鼠药的巧克力递给袁某食用,随后袁某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而死亡。后杨桂苹乘坐出租车前往准格尔旗薛家湾。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袁某的死因系氨基酸酯类农药呋喃丹中毒。2015年2月15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准格尔旗**镇**酒店**号客房将被告人杨桂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飞
检察员:王胜男
2015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桂苹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拾肆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