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张海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海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购物并公款报销食宿费用,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违规购置车辆;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设“小金库”,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支出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5家银行和102家招标代理公司、97名个人索取共计493.397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张海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张海生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企业索取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价值78.3372万元,涉嫌受贿罪;利用职权指使他人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外资金,为其个人购买集邮册、冬虫夏草、购物卡共计33.53万元,涉嫌贪污罪。
张海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张海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海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海生简历
张海生,男,汉族, 1958年4月出生,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年8月—1998年10月,呼和浩特市组织部青干处副处长;
1998年10月—2005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年7月—2006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6年7月—2007年3月,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2007年3月—2010年6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成员、主任;
2010年6月—2012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12年4月—2012年10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处负责人;
2012年10月—2013年1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3年1月—2014年9月,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4年9月—2016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16年4月—2018年4月, 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8年4月退休。
2018.05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