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对1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从案件受理到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仅用时9天。
本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同时系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我院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和杭锦旗人民法院、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律师的有效参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及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本次宣告,我院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充分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宣告结束后,被不起诉人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耐心解释,让我能够更早地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今后我将遵纪守法,并劝解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我院更要以此案件为契机,全面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2019年5月15日,
本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同时系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我院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和杭锦旗人民法院、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杭锦旗公安局、杭锦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律师的有效参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及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本次宣告,我院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充分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宣告结束后,被不起诉人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耐心解释,让我能够更早地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今后我将遵纪守法,并劝解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我院更要以此案件为契机,全面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