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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锦旗传谢意 万里相送检察官
时间:2024-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感谢您了白检察官,谢谢您为这个案子做了这么多工作……”一大早,鄂尔多斯市院第五检察部的白玫检察官就接到了来自案件代理人的电话。几天后,当事人王某成的家属从山东省青州市寄来了一面印有“捍卫法律 维护公正”的锦旗,向案件承办人表达沉甸甸的谢意。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刘某春因与王某成工程款支付问题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令王某成向刘某春支付剩余工程款32.925万元。王某成认为,除法院确认的已付款项外,其还向刘某春支付了一笔13万元,原审法院未予核减存在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的关键点是王某成向刘某春转账的13万元如何认定。为查明这一事实,承办人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卷宗,并充分听取了刘某春及王某成家属的意见(王某成在该案审查期间去世)。经审查查明,王某成在双方结算的两个月后,向刘某春转账13万元,该笔款项不应包括在结算时的已付款项中,原审法院对应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遂向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刘某春主张该笔13万元转账为另一项目的工程款,与案涉项目无关。市中院审查后对该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面对存在错误的判决和当事人家属焦急的询问,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案件“三个效果”的基础上,决定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自治区院对该案抗诉。为获得更加扎实的证据支持,在自治区院的指导下,承办人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两个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查明另一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李某莲,刘某春收取13万元后亦未向李某莲转账,进一步印证了该笔款项是王某成向刘某春支付的案涉项目工程款。自治区院审查后支持提抗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该案依法再审,最终认定王某成支付的13万元款项确为偿还刘某春案涉项目工程款,最终改判在应付工程款对该笔款项予以核减。

办案效果好不好,当事人最有发言权。一面锦旗,既表达着当事人的感谢、肯定,也诠释着检察机关的责任、使命。站在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防线上,鄂尔多斯民事检察人始终坚持做情系民生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信仰的“传递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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