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信息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袭警”案
时间:2021-04-20  作者:  新闻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袭警罪批准逮捕,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东胜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刘某某今年28岁,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2021326日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警在东胜区东丽小区附近依法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此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刘某某害怕被查处加速强行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一名交警撞击致伤后驱车逃离现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3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将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确立为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机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网上接访
检察长信箱
鄂尔多斯检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 邮编:017200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电话:0477-8332000 0477-859909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