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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一官员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
时间:2021-01-29  作者:  新闻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我铸成的人生大错将影响家人一辈子,这大错将是每一个家人心上永远的痛。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可惜,悔之晚矣。”12月30日,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被告人席位上,一起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是说。

2020年12月30日,随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原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局长栗某某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尘埃落定。被告人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栗某某利用担任准格尔旗城乡建设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转让、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1年期间,栗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5524元,利用本人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500000元。2002年8月至2006年7月,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通过拆分被征用土地面积、降低审批权限等方式非法批准征用土地436.84亩,其尚有1895460.93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受贿9起,受贿数额巨大,利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致使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来源不明。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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